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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內蒙古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發布通知,對部分人防工程領域行政審批事項進行了調整變動。
據悉,由于《內蒙古自治區實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 辦法》(2023 年 9 月 27 日)第二十二條已將原條文相關表述修改為禁止性條款,即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設地下管線等作業”,因此,取消了 “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圍內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設地下管線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 許可事項。
同時,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條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七條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各相關單位務必結合各地國土空間規劃、人防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要求,繼續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表示,此次調整旨在持續優化我區人防工程領域營商環境,推動 “兩優” 工作繼續走深走實,進一步提升全區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水平。該通知自 2024 年 9 月 2 日起生效。
全文如下:
內蒙古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關于調整人防工程領域部分行政許可事項要求的通知 各盟市國防動員辦公室: 為持續優化我區人防工程領域營商環境,推動“兩優”工作繼續走深走實,進一步提升全區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水平,現將部分人防工程領域行政審批事項調整變動情況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由于《內蒙古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二條已經將原條文“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圍內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設地下管線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等事項須經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審查”的相關表述修改為禁止性條款,即:“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進行影響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或者降低人民防空工程防護能力的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和埋設地下管線等作業”,因此,取消“在危及人防工程范圍內采石、挖沙、取土、修建地面建筑、埋設地下管線和人防工程口部修建其他建筑物”許可事項。 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四條“城市的地下交通干線以及其他地下工程的建設,應當兼顧人民防空需要。”和《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第七條“人民防空工程建設應納入城市建設總體規劃。市政公用基礎設施和房屋建筑等工程的規劃和建設,要注重開發利用城市地下空間,兼顧人民防空要求。”及自治區相關規定,各相關單位務必要結合各地國土空間規劃、人防工程控制性詳細規劃等要求,繼續做好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兼顧人防要求的相關工作。 內蒙古自治區國防動員辦公室 2024年9月2日 ?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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